时间:2018-1-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六盘水市道路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确保危险物品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一)实施通行证的目的

通过实施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合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行秩序,同时禁止违法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运行,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

(二)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是指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安全控制区域的有效通行凭证。

第三条六盘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是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主管单位,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作、发放、查验等管理工作。

六盘水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认定,协助公安部门实施通行证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各危险物品生产、销售、经营企业实施通行证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六盘水市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充装、销售的合法企业。

第二章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分和通行证的种类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区域的划分

控制通行区域与限制通行区域

(一)安全控制区域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控制区域,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入受到时间、线路限制的区域。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行驶在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货运通道(六枝、盘县地区由当地交警部门划定货运通道)。

为减轻危险物品事故后果,在中心城区内运输危险物品(罐车除外)由蓝牌货车运输,并逐渐达到微型货车运输,每次运输危险物品控制在0.5吨以下。

(二)限制区域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限制区域,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禁止进入或禁止在其附近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区域。

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限制区域分为:

(一)政府机构区域;

(二)军事机构区域;

(三)学校及居民聚居点;

(四)行人稠密地段;

(五)重要设施、设备;

(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

(七)水源地;

(八)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种类

道路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根据其使用性质和期限分为:

(一)车辆长期通行证(一年内有效);

(二)车辆临时通行证(1天至7天内有效)。

第三章通行证的发放

第七条通行证的发放范围:

(一)车辆长期通行证

长期在六盘水市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市内企业所属车辆。

(二)车辆临时通行证

短期或临时进入六盘水市的外地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对申办单位的限定和要求

没有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不能办理通行证,外地(非六盘水市车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只能办理临时通行证。

通行证申办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车辆车辆申办通行证。

市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险物品,需要外地车辆运输的,由市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申办车辆临时通行证。

申办通行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物品运输企业

企业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

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企业

企业具有相应危险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企业具有相应危险品的储存、车辆停放条件。

第四章通行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九条通行证的申请

(一)办理车辆长期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长期)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办人员委托书;

3.申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影印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用车承诺书》;

5.油罐车需提供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检验合格证明;

6.提供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应提交的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临时)申请表;

2.《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人专用介绍信》;

3.申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用车承诺书》;

5.油罐车需提供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检验合格证明:

6.提供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申办资料要求

1.申办单位的申请表必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并由申办单位盖章确认;

3.填写通行证申请表、变更表以及通行证专用介绍信前,必须认真阅读填表须知,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申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办单位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通行证的办理

(一)六盘水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对通行证申办单位提交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注明运输危险物品的类别、品名,并签注六盘水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审验专用章。

办理《通行证》的危险化学品品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l)予以认定;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物品,按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所注明危险物品的类别、品名,根据安全需要指定运输线路、时间或区域,并发放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一条不予办理和变更

(一)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1.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用车承诺书》的;

3.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二)变更车辆通行证:

企业需要变更车辆通行证运输种类、品名的,按第十条程序申办。

第五章通行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长期通行证到期后(有效期结束15日前)应重新审验换证,审验换证按第十条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交回发证机关,发证机关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

通行证应当妥善保管,非工作期间通行证应由申办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补发规定

通行证遗失必须及时向核发单位报失。

通行证遗失,登报申明作废后7天后方予补办。

临时通行证遗失,在原证有效期内不予补办。

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交警支队,市交警支队采取措施,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查控通知。

遗失通行证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通行证的式样、标识符号以六盘水市交警支队提供的样张为准。交通警察、道路运输执法人员应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物品安全控制区域。

持长期和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进出危险物品安全控制区域时,应同时出示车辆行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的有效证件,自觉接受查验。

对证件不符或违规人员、车辆,执法查验人员可先行扣留其证件、车辆并按管理权限,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企业对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使用及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申办单位的职责与责任

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把通行证的使用作为规范企业车辆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驾驶员、押运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1.未受过刑事处罚;

2.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3.无吸毒、赌博等情况;

4.身体健康、心里健康;

5.无精神疾病及精神病史,驾驶员、押运员不能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6.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合车辆;

7.驾驶员、押运员具备与所运危险货物相应的知识及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

(二)车辆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4.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三)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过程监管

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规定》对本企业车辆进行监管,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安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

第六章通行证的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规定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使用通行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随车携带通行证,并在通行证的有效时限、规定路线或区域内使用;

(二)车辆使用前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人员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三)一般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高速公路最高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道路设置有限速标志的,按照标志规定速度限速行驶;

(四)驾驶员驾驶车辆连续行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内部超过八小时;

(五)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与客运车辆保持米安全距离,不得紧随尾追;

(六)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或使用失效的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

(七)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目的

通过实行通行证制度达到以下目的:(1)规范合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运行次序,(2)控制违法运输危险物品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2.权利与义务

明确、调整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的权利及义务关系

3.合法性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可操作性

明确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的权利义务运行及履行程序。

5.便民与效率

即便民又减少管理部门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6.满足公共安全需求

最大程度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职能。(安全生产法释义)

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事故的,安全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号令等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户、年检关,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给予办理车辆牌证。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0条)。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1.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5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6条):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三)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造成的后果负管理、民事、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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