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片土地上可以存在几个承包经营权。如:农业承包经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前者承包村委会荒山里的株野生板栗树,后者承包此片土地经营种植其他果树。 2、结婚在外生活多年,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嫁出地的土地被征收的,可以获取相应的补偿。 户主,是家庭成员的代表人,代表家庭成员对外行使权利,对全体家庭成员负责,因户主过错,造成家庭成员损失的,户主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土地续包户主未通知已出嫁的姑娘造成承包地划出或者减少的,户主应与发包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农户是农村中基于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只能是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所以,如一家5口人,分有3个人的土地,是否真的只属于这三个人? 分土地时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的分配方式仅具有计量意义,目的是为了公平的分配土地,并非只有这部分人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并非这些人可以独立地享有相应份额的承包权,只有农户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所以家庭成员均享有补偿款。 4、《农村土地承包法》33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该条规定是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改变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5、承包地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常住人口登记卡中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代表已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改变农民身份。学生将户口迁出系学校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户口签回后变更成非农业家庭户是户籍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而并非本人意愿所致。 户口登记反应的是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这个关系和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因此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拒付补偿款。 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的户籍是否属于农村居民,更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实际在该组织生产、生活,是否以该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的生存保障,且后者才是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实质条件。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