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9/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彝族,是中国第六大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彝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有北部、东部、南部、东南部、西部、中部6种方言,其中包括5个次方言,25个土语。

彝族主要分布在滇、川、黔、桂四省(区)的高原与沿海丘陵之间,主要聚集在楚雄、红河、凉山、毕节、六盘水和安顺等地,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根据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彝族人口数为人

彝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和古老文化的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西北部。其分布形式是大分散,小聚居,主要聚居区有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贵州毕节地区和六盘水地区。

彝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分为6个方言。原有一种表意文字,史称囊文,也有人认为它是音节文字;年制定四川《彝文规范试行方案》,确定个规范彝字,并开始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推行使用。

彝族的来源众说纷纭,主要有北来说、南来说、东来说和云南土著说等,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北来说。据汉文和彝文历史资料记载,彝族先民与分布于西部的古羌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彝族是古羌人南下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与西南土著部落不断融合而形成的民族。彝族历史上一个重要特征,是长时期保持着奴隶占有制度。公元前2世纪的西汉及其以前,彝族先民社会已出现游牧部落与定居农业部落的分化。东汉至魏晋时期,各彝族先民地区继续分化出一批叟帅、夷王,表明在征服濮人等部落的基础上,昆明部落已基本完成从原始部落向奴隶占有制度的过渡。

在六七千年前,居住在我国西北河湟地区的古羌人,开始向四面发展,其中有一支向祖国的西南方向游弋。到多年前,这支向西南游弋的古羌人以民族部落为单位,在祖国的西南地区形成“六夷”、“七羌”、“九氐”,即史书中常出现的所谓“越嵩夷”、“青羌”、“侮”、“昆明”、“劳浸”、“靡莫”等部族。当古羌人游弋到西南时,西南地区已有与其先后到达的两大古老族群——百濮族群了百越族群。古羌人到西南后,他们了百濮、百越长期相处、互相融合,并吸收和百濮、百越的南方文化。魏晋以后,昆明人与焚(濮)的融合发展为对僚人的融合。汉至六朝,汉文史籍把云南东部、贵州西部、四川南部的主要居民称为叟人,有时则以叟、濮并列。

在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初期,彝族先民活动的中心大约在滇池、邛都(今四川西昌东南)两个区域。在这些地区居住着称为“邛都”、“昆明”、“劳浸”“靡莫”和“滇”等从事农业或游牧的部落。根据彝族的历史传说,其祖先在远古时代居住在“邛之卤”,后来才南下到“诺以”、“曲以”两水沿岸(即金沙江和安宁河流域)。

隋唐以来,彝族先民地区有乌蛮与白蛮的分化,乌蛮系由昆明部落发展而成,白蛮系以叟、濮为主体,并与其他民族融合而成。

8世纪30年代,蒙舍诏统一六诏,云南彝族、白族先民联合各族上层建立了南诏奴隶制政权,统治中心在今云南西部大理白族自治州一带,统治范围达到今云南东部、贵州西部与四川南部,基本上控制了彝族先民的主要分布地区。

南诏奴隶制王朝曾长期统治彝族先民地区,不能不对当地奴隶制的存在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公元年,封建制的“大理政权”取代了由于奴隶和农民起义而崩溃的“南诏”,从此,云南彝区开始走向封建制。两宋多年中,戎(宜宾)、泸(泸县)、黎(汉原)3州的彝族先民,处在宋王朝与大理政权的相互争取之中,出现了奴隶制经济相对繁荣的局面。与之相配合,奴隶制生产关系出现了强大部落奴役小部落的情况。

蒙古蒙哥汗三年(),蒙古骑兵自四川分三道进攻云南,经彝族地区,促使处于分裂状态的各彝族地区出现比较松散的反蒙古联合,开始统一于罗罗族称之下。与之相对应,蒙古贵族加强了对各地彝族兹莫即土长的争取工作,发展为在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分封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土司制度。13世纪后,“大理”、“罗甸”相继被元朝征服,并在这些地区设置路、府、州、县和宣慰司。自~年,相继在今越西、西昌、屏山、大方、昭通、威宁等地设立彝族土司。元末,云南许多彝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迅速发展,但在一些地区领主经济和奴隶制残余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明代,在彝族地区兼设流官、土流兼治和土官三种官职,对彝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清代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对彝族地区的直接统治,从而使大多数彝族地区的领主经济解体,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发展。

彝族先民在长期形成与发展中,活动范围曾遍及今云南、四川、贵州三省腹心地带及广西的一部分,其核心地区应是三省毗连的广大地区。

明代年间,地跨云、贵、川三省的水西(大方),乌撤(威宁)、乌蒙(昭通)、芒部(镇雄)、东川(会泽)、永宁(叙永)、马湖(屏山)、建昌(西昌)等地各彝族土司(兹莫)连成一片,相互支援,保持着基本上相同的奴隶制度,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各彝族地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土司及黑骨、白骨与家奴3个等级。在上述等级关系的基础上,明代水西、建昌、乌蒙等地彝族的土司制度仍然是奴隶制的上层建筑。

康熙、雍正年间,清王朝在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给土司、土目、奴隶主势力以沉重打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部分地区比较迅速地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地区和方言不同,彝族支系繁多,有许多不同的他称和自称,主要的他称有“夷”、“黑彝”、“白彝”、“红彝”、“甘彝”、“花腰”、“密岔”等。

主要的自称中,云南昭通、武定、禄劝、弥勒、石屏,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自称“诺苏”、“纳苏”、“聂苏”,这部分彝族约占总人口的1/2。云南哀牢山、无量山及开远、文山、马关一带的彝族自称“密撒(泼)”、“腊苏(泼)”、“濮拉泼”、“尼濮”等。贵州的彝族自称“糯苏”、“纳”、“诺”、“聂”等。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族识别,按照广大彝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以鼎彝之“彝”作为统一的民族名称。

云南省武定、禄劝两县的北部和红河南岸某些土司地区,在20世纪上半叶还保留着封建领主制经济残余,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土司制。清代中叶以前,土司势力尚强,当地的土地、山林等尽归土司所有,群众隶属于各土司。

近百年来,土司势力逐渐衰落,新中国成立前夕,领主制经济形态已残缺破碎。虽然土司使用各种办法防止土地外流,但许多“官田”还是通过各种方式转到百姓手中。同时,百姓自开的“私田”也越来越多,无法控制。到解放前夕,武定、禄劝的土司区内,百姓的私田已占整个田地的一半左右;红河南岸的土司区,也有部分田地转到百姓手中,有的还取得了土地所有权。

黔西北与滇东北一带,新中国成立前尚有许多小领主的残余势力存在。这些小领主是“改土归流”残存的土目,威宁、毕节、赫章等地土目较多,势力也较大;大方、黔西、水城、织金、纳雍等县土目不多,势力较弱。虽然土司和土目地区都存在封建领主经济的残余,但两者之间以至各地区之间,在残存的程度上和表现的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差异和特点。

总体来讲,在上述土司、土目统治地区,封建领主的剥削以实物地租为主,包括地租、官租、杂派、押金等等,剥削量约占佃农农业总收入的30-60%,其中还不包括劳役地租在内。民国以后,国民党政府在年至年间,先后在这一地区推行保甲制,其政治组织与汉族地区基本相同。

这一时期,滇、黔、桂广大彝族地区及四川的部分彝族地区渐渐进入了以封建地主制经济形态为主导的社会。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阶级关系的结构不同,各地还存在着一些差异。云南的大部分、贵州的部分和广西全部彝族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已成为该社会的主要经济形态。土地抵押、典当,特别是买卖关系盛行,导致了激烈的土地兼并与阶级分化。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地主每人平均占有的数量约为贫农每人平均占有数量的7倍以上。地主、富农占有的牛、马、驴、骡等大牲畜较多,各种农具齐全,而贫苦农民的大牲畜很少,农具也残缺不全。

这类彝族地区的地主阶级约占当地总农户数的5%左右,贫雇农户约为60-80%。一些彝族地主不仅压迫剥削本民族的农民,而且也压迫剥削其他各族人民。与此同时,许多彝族农民除受到本民族的地主阶级剥削外,也遭受到汉族地主的统治和剥削。但在某些贫困山区,土地集中程度较低,自耕农民占绝大多数。如云南弥勒县第三乡,土地改革时约有村民户左右,其中彝族占80%以上,整个乡没有一户地主、富农,绝大多数为自耕农民。

在四川部分彝族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的地区主要在今凉山州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以及雷波、马边、峨边、叙永、古蔺等县靠近汉族地区的地方。上述地区有两种情况: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及雷波、马边、峨边的边缘区,基本上是从奴隶制经济解体的条件下直接发展到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屏山、叙永、古蔺等县则是“改土归流”后在封建领主制经济解体的基础上,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在由奴隶制直接发展为封建地主制的地区,虽然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已是封建制经济,但由于它脱胎于奴隶社会,故奴隶制的残余与影响还相当顽固地保留着。

处于封建地主经济的彝族地区,近百年来也有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19世纪末叶以来,在滇越铁路及其支线沿线,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已出现若干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一些企业由彝族经营。年前后,个旧锡矿区有大小彝族资本家20余人。最小的企业拥有工人40多人,大的拥有四五百人,最大的竟达千余人之多。民国以后,在滇东北彝族统治阶级中逐渐形成一个军阀官僚集团,并在年起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取得了云南的统治权。其中一部分人建立或控制了一些工商业机构与企业,逐步走上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如他们控制了云南的金融机构——富滇银行,还在个旧及滇北先后建立了个旧锡公司、云南炼锡公司、云南矿务公司及滇北矿务局等工矿企业。除了上述“官商”企业外,他们还以集股或个人名义开办了一些私人的企业。仅在昭通一带,就有“昭通民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鹤公”、“永达”、“庆丰祥”、“同协庆”、“裕通”等十几家商号,主要从事棉纱、油脂、山货、药材的买卖,也进行黄金、白银、枪支的贩卖,并开设了一些银行、钱庄和店铺,垄断了滇东北及黔西北和凉山部分地区的工商业。此外,他们还在昆明、上海及香港等地开办企业、银行或设立办事机构。

凉山彝族地区,还处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和奴隶及一般劳动生产者之间的阶级关系,是通过森严的等级形式表现出来的。全体社会成员按生产资料占有和严格的等级和血缘关系划为“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呷西”5个等级。

“兹莫”,彝语为“权利”之意,汉语称为“土司”,历史上曾是整个凉山彝区的最高统治等级,后来逐渐衰弱,统治区日益缩小。“兹莫”在大部分地区的统治权被“诺合”等级所取代。

“诺合”,意为“群体”,是主人、主体、黑色的意思,汉语称之为“黑彝”,是凉山彝族社会事实上的最高统治等级,约占当地彝族人口的7%,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是生产资料、土地和“阿加”、“呷西”的主要占有者,与其他等级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曲诺”,为白色之意,汉称“白彝”,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介于黑彝与“阿加”、“呷西”之间,占人口的50%左右,人身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住在主子辖区,不得随意迁徙,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的无偿劳役。他们一般占有部分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少数富裕“曲诺”也占有部分“阿加”、“呷西”。

“阿加”,意为“门里门外的手足”,汉称“安家娃子”,占总人口的33%左右,无迁徙自由,全年绝大部分时间为主子服无偿劳役,主子可以整户的或单个的出卖“阿加”。“阿加”的子女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被主子抽作“呷西”,一般有着极少量的土地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

“呷西”,意为“主子锅庄旁边的手足”,汉称“锅庄娃子”,是被统治者中的最低等级,约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他们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可以被主子任意买卖和虐杀。主子为其配婚成家后即可成为“阿加”。所有被统治等级成员,皆被统治者称为“节伙”。“节伙”有被统治者的含义,过去被汉族称为“娃子”。

凉山彝族地区,没有统一的政权组织,除少数兹莫(土司)统治区外,诺合家支的统治起着政权组织的作用。家支具有原始氏族组织的特征,彝语称为“楚西”或“楚加”,是以父系血缘为基础、由父子联名的谱系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组织,每一家支有其共同的祖先和姓氏。

凉山家支林立,诺合家支约个左右,各诺合家支有较稳定的地域,家支间互不统属。家支没有常设的管理机构,但每个家支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称为“苏易”和“德古”,他们阅历丰富,精通彝族习惯法,善于排解纠纷,受人尊重。家支内部的重大事情由“集尔集铁”和“蒙格”决定。在彝语中前者意为“商议”;后者意为“大会”。“集尔集铁”即头人会议,主要商量家支内部问题,也可商量家支间的一些问题。“蒙格”即家支成员大会,是家支成员参加的重大会议,主要讨论本家支成员被杀或同外家支冤家械斗等重大事件。

凉山彝族的家支虽然互不统属,但各家支所遵循的习惯法,其内容基本一致,家支头人在行使职权时,并无成文法律,其唯一依据就是按习惯法办事。正如彝谚所说“祖上留下的规矩,诺合的儿孙要遵守,曲诺的儿孙也要服从”。

习惯法彝语称“节威”,含有“规矩”、“制度”的意思。在当时森严的等级制度下,习惯法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兹莫、诺合贵族奴隶主的神圣地位,保护兹莫、诺合奴隶主的特权。对违者,家支要依照习惯法予以惩处。如为了维护统治等级的血统“纯洁性”,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之间严禁通婚及婚外性关系,对违犯者不仅要开除家支,甚至还要处以死刑。保护兹莫、诺合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同时允许和保护他们到外地去掳掠奴隶和财物。但是习惯法限制诺合对本家支成员财物的掳掠与盗窃,对违者处罚相当严厉,被统治等级如盗窃统治等级的财物,严重者会被处以死刑。维护兹莫、诺合对被等级的统治,允许对反抗者进行镇压。

习惯法规定,凡反抗主子的,轻者则被毒打,重则被出卖或处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视不同情况与其它家支联合或斗争。习惯法规定,各家支必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并可为本家支的利益进行斗争,这种家支间的,有时甚至是家支内部的斗争,就是习惯上称的冤家械斗,其实质就是奴隶主之间争夺利益的战争。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里,家支林立,冤家众多,械斗频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年1月10日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彝族自治政权——西昌县红毛姑彝族自治区(区级)。年4月、5月,分别建立了昭觉县彝族自治区和峨山县彝族自治区两个县级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权。随着民族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民族政策的落实,在20世纪50年代,相继建立了凉山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三个更大范围的民族区域自治单位(地区级)。

年,党和政府根据广大彝族奴隶群众和贫苦劳动人民的意愿,经过同拥护共产党的民族上层人士充分酝酿和协商,确定在四川彝族地区和云南宁蒗彝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年春,川、滇大、小凉山彝族地区胜利结束了民主改革运动。通过这次运动,彻底摧毁了奴隶制度,废除了奴隶主的一切特权,没收、征收了奴隶主的土地、耕牛、农具、房屋和粮食,分给广大奴隶群众和贫苦劳动人民。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还相继在云南的江城、宁蒗、巍山、路南、南涧、寻甸、元江、新平、禄劝、漾濞、普洱、景东、景谷,贵州的威宁,广西的隆林,以及四川的峨边、马边等县建立了单一的彝族或彝族与其它少数民族联合的自治县。年1月,又将彝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西昌地区合并到凉山彝族自治州中。

彝族的宗教信仰基本上还处于原始宗教的阶段,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万物有灵的观念普遍存在于社会当中。本民族的祭司“毕摩”、巫师“苏尼”在彝族地区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在川、滇毗邻处的大、小凉山较为突出。在滇、黔、桂彝区,除保留着本民族固有的原始宗教信仰外,部分地区还流行着道教、佛教。近代以来,基督教与天主教也传入少数彝族地区。

彝族对自然的崇拜来源于万物有灵的观念。由于过去彝族地区生产力

低下,人们对大自然缺乏驾驭能力,因而对万事万物皆视为有灵之物,与人一样具有生命与意志。这种自然崇拜是和人类灵魂崇拜同时发展起来的。彝族认为,人出生时灵魂附于肉体,死后灵魂离开肉体而存在。由这一灵魂观念推想到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灵魂,并把它们的活动或自然现象都视为灵魂支配的结果,从而形成了对大自然的崇拜。它以民间信仰的形式普遍存在于彝族社会中。主要有天崇拜、地崇拜、水崇拜、石崇拜、火崇拜、山崇拜等。

根据彝文典籍记载,在原始时代彝族曾有过图腾崇拜,相信人类与动物、植物有着血缘关系。史诗《勒俄特衣》中的“雪子十二支”、《雪族(子史篇)》就有这方面的记载。目前彝族社会还存在大量的图腾崇拜遗迹,主要有竹崇拜、葫芦崇拜、松树崇拜、粟树崇拜、动物崇拜等。如云南澄江县松子园一带的彝族将“金竹”视为祖神。云南哀牢山区彝族一直流传有供奉“祖灵葫芦”的习俗。云南、贵州、四川彝族地区许多村寨都有自己的“神树”、“神林”。云南哀牢山自称为“罗罗”的一支彝族就把虎作为自己的祖先,“罗罗”即其语言中“虎虎”的意思。每家都供奉一幅祖先画像,称为“涅罗摩”,意为“母虎祖先”。

彝族认为祖先去世后灵魂照样存在,可给活人以祸福,所以要加

神奇的彝族长发老人

以崇拜,祈求其给子孙降福。彝族认为人死后有三个灵魂,其中一灵魂守火葬场和坟墓,一灵魂归祖界与先祖灵魂相聚,一灵魂居家中供奉祖先的灵牌处。但无论哪一个灵魂,其是否安适都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兴衰祸福,因此需要祈求祖先的佑护。安灵与送灵仪式是彝族盛行的两个重要祭祖活动。安灵仪式在丧葬数日或数月后择吉日举行由毕摩主持。仪式包括选灵竹,招灵附竹,制作灵牌,献药除病,祭灵供奉几个程序,安灵仪式结束后,灵牌供奉在家中。送灵是将家中供奉的祖先灵牌集中送到野外同宗的祖灵箐洞。送灵仪式最隆重。送灵时间确定后,要通知亲友,亲友闻讯后,需带牛、羊、猪、酒等礼品盛装参加。送灵中最重要的活动是在毕摩主持下举行的一系列宗教仪式,每场仪式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毕摩是彝族传统宗教中的祭司。在彝语中“毕”为举行宗教活动时祝赞诵经之意,“摩”意为长老或老师。毕摩产生的年代久远,据彝族传说,最早出现的毕摩家族是“施子史德”家,后来又有“两林”、“射舌”等家族相继成为毕摩。传说中著名的毕摩有阿都尔普、毕阿诗拉则两人,他们因法力高深而声名远扬。相传毕摩原由彝族最高统治等级的兹莫担任,后由诺合等级担任,然后又传给被统治阶级的曲诺等级担任。至新中国成立前,兹莫等级中的毕摩已属凤毛麟角。诺合等级中也只有几个家族从事此业。大量的毕摩都由曲诺担任,著名的曲诺毕摩家族有“吉克”、“沙马”、“曲比”、“阿育”等,这些家族都是传承久远的世袭毕摩家族。

毕摩的宗教活动主要有:玛都迪(做灵牌)、撮毕(送灵牌)、孜摩毕(念平安经)、卓尼硕(念净宅经)、消布(念消咒经)、撮那固(念治病经)、里次日(念咒鬼经)、撮日(念咒仇敌经)等等。此外,还主持结盟仪式和在纠纷中主持神判仪式。

苏尼是彝族社会中的巫师,“苏”在彝语中意为“人”,“尼”意为作法术时的情景。苏尼一般由曲诺或阿加等级中的成员担任。苏尼并非世袭,男女均可担任,法器主要为羊皮鼓和木槌。苏尼不懂经文,也不诵经和主持重大祭祀活动,其主要社会职能是施行巫术,驱鬼治病。苏尼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不及毕摩,从事宗教活动的收入也较毕摩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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