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下岗失业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调离本市的; 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5.6.7.8.9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前款第1.2.3.4项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提取所需材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须提供按要求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转账用)、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核使用)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须经单位盖章确认)、委托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销户提取外,一年之内可选择一种情形的提取。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凡购房行为在1年内(时间的认定: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以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时间开始计算;分期付款的,以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计算;购现房的,以产权证登记时间计算)的,可凭相关资料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如果需申请公积金贷款或银行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间隔时间须在3年以上。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过户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及双方买卖协议。 3.购买保障性住房(含采煤沉陷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住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和付款凭证,房屋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名单或公示名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付款凭证。 5.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工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同时提供结婚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并经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开工证明。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二)偿还住房购房、建房贷款本息的。按年提取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应还款本息;提前一次性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偿还购、建房贷款先提取主贷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配偶或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 1.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按年提取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及同意提前结清的证明材料。 2.偿还自建住房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城镇建房的,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同时提供结婚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 3.偿还公积金购房贷款。只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 (三)租赁自住住房。在我市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且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或收款收据,根据实际支付的租金额支取;租住商品房的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无配偶的,由单位或社区出具未婚证明)名下无房产证明,单方或夫妻双方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每月元)。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提取额不超过该职工12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含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文件。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有效签证; (七)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死亡职工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九)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商调函或有关调动文件。 (十)补充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提取申请表无审核单位盖章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证明或文件。 2.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实体刑的,刑满后应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书、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由其本人办理。服刑期间委托他人申请提取的,除判决书、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外,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或由本人签名盖手印,看管机关确认属实的委托书方可办理。委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职工个人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他人作为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限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担保额之外的余额。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辞职(辞退)后,未在六盘水市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账户封存手续后,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辞职(辞退)的文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办理时限:提取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