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图片来源百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判断参考因素:

1、户口因素。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是否登记为常住户口

2、生产、生活标准。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

3、收入来源标准(生活保障)。是否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包括长期在本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暂时不再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需依托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民丧失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考因素:

1、将户口迁入社区的市,自取得城市户口时原集体成员资格丧失。

2、户口迁入非设区的城镇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自纳入社保体系时原有集体成员资格丧失。

3、退休返乡人员虽然户籍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但以工资福利为主要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不宜认定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承包户成员资格)的男女公民均享有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它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纠纷,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考虑贡献大小,不得差别对待。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综合考虑户籍是否迁出,在嫁入地能否分配,避免两处都不得分配或者两处均有分配的不公平局面。(昆明中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汪佳法官后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剥夺他人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也不得不公平的分配。《村委组织法》27条,《妇女权益保护法》32条,《土地承包纠纷解释》24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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