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黔委省厅字〔〕7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办发〔〕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六盘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依法集中行使中央、省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在本市范围内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护等工作。 (五)拟订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统筹协调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六)负责户外广告、景观灯光、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及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七)指导县(市、特区、区)城市管理工作。 (八)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的园林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绿化工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负责城区道路、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园林绿化管护工作。 2.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依法监管餐厨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3.城市管理和执法权限划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主要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特区、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各县(市、特区、区)城市管理部门主要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督办督查、综合性文稿起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目标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政务服务科)。监督检查城市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机关法制建设、法制宣传、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集中行使中央、省纳入城市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三)市政环卫科(城市园林科)。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市容市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市、特区、区)城区道路、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园林绿化管护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四)装备财务科。拟订本系统装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人事教育科(离退休干部管理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