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银行卡遭遇盗刷屡见不鲜。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受害者不知道怎么维权,银行一般为了逃避责任,会以银行卡盗刷属于刑事案件,不予赔偿,而法律真的是这样规定的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年3月30日,林木偏、林球等人与六盘水煤炭工业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取得挂靠该公司资质后,林木偏、林球、欧寿东伙同林宁等人经密谋后到六盘水实施诈骗。年7月4日,刘晓鸣、刘晓云在互联网上看到林木偏等人发布的虚假煤炭供应信息后,刘晓云与案外人刘晓芳到六盘水与林木偏、林宁洽谈煤炭购买事宜。 同年7月7日,刘晓鸣与林木偏等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林木偏等人要求刘晓鸣办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存入万元用于支付吨煤款。因刘晓鸣受伤身体不便,由欧寿东陪同刘晓云到农行位于钟山区人民中路大世界百货对面的营业厅内用刘晓鸣身份证在农行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卡号),并存入现金元。同日,通过现金存入70万元和转存万元共计存入1700元。 同年7月9日,因农行将刘晓鸣姓名填写错误告知其重新办理,刘晓鸣应农行要求到农行处注销了该卡,并重新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卡号为),并将原卡上存款及利息元全部转入新卡。同年7月10日,刘晓鸣、刘晓云告知林木偏等人购煤款已存入银行卡,要求林木偏等人发货。林木偏等人要求到银行查询煤炭款是否入账,刘晓云应林木偏的要求将尾号为的借记卡给林木偏查看,由欧寿东陪同刘晓云前往西站鑫丰农贸市场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进行查询存款余额,查询过程中欧寿东乘刘晓云不备偷窥了刘晓鸣的银行卡密码。 7月13日,刘晓鸣又通过现金存入25万元到尾号为的账户,该卡由刘晓云保管。刘晓云告知林木偏等人款已存入并要求发货。当晚,林木偏、林宁、林球、欧寿东等人租车连夜逃离六盘水,并于年7月13日晚上22点37分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澳门通过POS机将刘晓鸣尾号为的借记卡内.60元的存款一次性消费。 刘晓云于年7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到农行查询存款,并要求冻结银行卡上存款和查清资金流向。农行告知其银行卡在澳门被刷卡消费和告知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卡内的剩余资金冻结。刘晓云于当日下午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刘晓云对尾号为卡内.60元的存款属于刘晓鸣的事实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晓鸣存款.28元及利息(自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从以上可以看出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 1、关于案涉银行卡被盗刷的过错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 关于农行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储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和技术风险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与本案纠纷相关联的刑事判决表明,本案中,农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成功。因农行未能履行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以及用卡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提出的关于农行发行的银行卡技术指标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要求,个别犯罪分子制造伪卡属于银行不可控制的风险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再审过程中,农行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也认可农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前述合同义务,应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并应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借记卡被复制或伪造,而其目前发行的案涉银行卡具有技术缺陷,对此农行存在过错。 关于刘晓鸣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据此,在借记卡消费过程中,一方面,发卡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另一方面,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持卡人在履行银行卡合同过程中,也负有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在持卡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应认定持卡人具有过错。 本案原审及再审过程中,刘晓鸣均主张其作为一名普通储户,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在银行提供的场所输入密码,即应认为已经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此时如果密码被偷窥,应视为银行未提供足够安全的交易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院认为,刘晓鸣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综合再审查明事实及关联刑事案件确认事实分析,本案中,刘晓鸣不仅将银行卡交由第三人刘晓云使用并告知其密码,而且刘晓云在接受刘晓鸣委托代办开卡及协助查询过程中,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犯罪分子查看,使犯罪分子有机会获取银行卡信息。 当犯罪分子提出陪同办卡、随同到自助设备上查看卡内余额时,刘晓鸣、刘晓云亦应其要求与犯罪分子一起到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办理业务,使犯罪分子得以偷窥密码。据此,本院认为,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依据生活常识,刘晓鸣、刘晓云的上述行为都不能视为已履行储蓄存款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储户应当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案外人能够获取制作伪卡所需的银行卡密码信息,系刘晓鸣的疏忽行为所致,刘晓鸣对此存在过错。农行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刘晓鸣对于银行卡密码的泄露存在明显过错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仅认定案外人盗刷存款的原因系农行未能保证其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而未就刘晓鸣的行为与被盗刷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予以查明,系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 (二)案涉银行卡被盗刷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应如何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造成刘晓鸣卡内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系农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消费成功。因此,案外人使用伪卡消费的行为,不应视为刘晓鸣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农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刘晓鸣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农行应就卡内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持卡人刘晓鸣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对案涉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损失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刘晓鸣的过错程度减免发卡行农行的责任。 二审判决关于农行应依照合同约定对盗刷存款承担全部责任,向刘晓鸣给付.60元存款及利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由刘晓鸣自行承担自年7月14日起涉案银行卡被盗刷资金.60元范围内20%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笔者建议: 1、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一定要保存好,千万不能泄露给别人,更不能主动告诉别人; 2、银行卡开通余额变动提醒,一旦有盗刷行为自己必须第一时间知道; 3、银行卡遭盗刷,立即报警,让警方介入搜集证据材料; 4、如发现银行卡在异地盗刷,立即去就近商户刷一笔消费,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为以后维权打下基础,证明自己此刻不可能在外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