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8/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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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及所辖县(市、特区、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7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规定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负责拟订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

(十一)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涉及安全事项的审查;指导、监督全市各类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责调整

1.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市委组织部。

2.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局。

3.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市医保局。

4.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划入市退役军人局。

5.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宣传、督办督查、综合性文稿起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目标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做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消防安全和大数据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政务服务科)。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机关法制建设、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法律法规咨询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综合规划开发科。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需求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建设、规划、管理等工作;指导、督促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资金基金监督科。执行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办法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等大宗资金和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政策;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直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干部、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指导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指导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促进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指导、督促、协调全市促进就业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及津贴、补贴制度;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直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直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和因病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调市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直机关工勤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资统计年报工作;根据授权和安排,承办表彰奖励相关工作。

(九)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科)。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指导、监督市内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企业用工年审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养老失业保险科。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失业预警制度;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办法;落实国家和省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手续;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划、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十一)工伤保险科。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规划、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和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范;贯彻执行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办法;指导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承担职业病人的相关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二)财务科。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预算管理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机关党建、教育培训、扶贫开发、离退休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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