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末端送福利哦 各位机动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因违法未处理被扣留车辆的车主自此公告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速来水城县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特此通告 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本次对所公告的查扣车辆共计辆 其中小型汽车85辆 二轮摩托车77辆 清 单 如 下 01小型汽车 02二轮摩托车 请以上查扣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此公告日起3个月内持原强制措施凭证(扣车凭证)速来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报废处理。 来源:水城交警近期大事件推荐阅读 ??? 点击上面图片看精彩大事件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