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6/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六盘水府办函〔〕10号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六盘水市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4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教育督导“长牙齿”的要求,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聚焦查找问题、研判问题和解决问题,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省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和评价方案,结合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上一年度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第二章评价对象、重点和内容第五条评价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第六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当年相关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第七条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内容。第八条评价内容另设加分项和扣分项。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或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视情形给予加分或扣分。第三章评价实施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下发书面通知。第十条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自查自评、实地督查和整改复查等环节。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价指标,有针对性地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本区域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数据详实、内容全面、事例具体,字数不超过字。各县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专家和督学开展实地督查,督查前向社会发布通知,每个县(市、特区、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和学校进行检查。具体方式包括听汇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延伸督查和随机访谈等,形成实地督查报告。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市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形成年度监测报告。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实地督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价意见的问题清单和督查报告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视县级人民政府整改情况组织“回头看”,重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情况。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县级自评、实地督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年度总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八条评价结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教育履职情况纳入各县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第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履职、基本履职、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分。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履职,60分(含)至75分为基本履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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