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党办发〔〕号 年11月20日)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承担着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助推“十三五”期间医疗卫生事业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计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支能力较强、服务优质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含中职)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到年,每个村卫生计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到年,每个行政村建成1所以上标准化村卫生计生室,乡村医生配备达到每千服务人口1名,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显著提高,配置结构明显优化,基本适应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是在专业公共卫生计生机构和乡镇卫生计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计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计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乡村医生资格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计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含中职)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相应的医学类执业资格。 (三)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和绩效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执业考核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执业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执业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主要依据。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计生院每半年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应予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和绩效奖励动态调整的依据。 (四)乡村医生执业服务监管。各县(特区、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将乡村医生补助情况在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居)委会上墙公示。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五)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执业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将乡村医生的执业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在6个月之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计生室继续执业。对违法违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计生室执业。各县(特区、区)要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计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一)加强继续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乡镇卫生计生院、村卫生计生室医务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的,其学杂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予 以全额报销。 (二)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本区域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学历教育、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村医生开展培训,其中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计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各县(特区、区)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负担。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乡村医生补助主要由政府政策性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新农合一般诊疗费补偿等方面组成。 (一)政府政策性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补助。 1.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每月定额补助不低于元。 2.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不低于人均元标准进行奖励。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至少达到人均每月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8%左右。 各县(特区、区)应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人口、人均费用及工作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一般诊疗费补偿。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并及时结算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建立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县(特区、区)要积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特区、区)要将村卫生计生室纳入乡镇卫生计生院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县(特区、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计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特区、区)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县(特区、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将乡村医生政策性补助、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保护、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为其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特区、区)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主动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稿件来源:中国六盘水网—六盘水日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