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15号)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党发〔〕32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发〔〕20号)中有关进一步完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人人争相从教,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二、实施内容和总量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量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即:绩效工资总量=上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0.66。 (二)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是指按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提高25%,即: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25%,专门用于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的校长津贴、中层干部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继续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号)等文件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6%,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继续执行黔府办发〔〕58号、黔人社厅发〔〕2号等文件规定。校长津贴、中层干部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不再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列支。 1.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时间从年1月1日起实施。 2.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4%,由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原渠道原方式申报、审批、核定,采用按月发放和学年度发放相结合的方式,70%按月发放,30%按学年度考核结果兑现。 3.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考核的监督指导,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学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考核指标设置要科学合理,确保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拿到全额绩效工资。 4.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并实施。 5.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的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副校(园)长及以下职工考核由学校统一负责;考核中涉及的人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6.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三)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 1.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专门用于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的校长津贴、中层干部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时间从年1月1日起实施。 2.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申报核定,采用按月和学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3.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管理发放办法,结合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预算,科学合理制定校长津贴、中层干部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标准。明确考核内容,实施分级考核。 4.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作为专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放校长津贴、中层干部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后,仍有资金结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分配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对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提高的25%之外的资金发放津补贴。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在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绩效工资范围及标准内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及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资金渠道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问责。 (五)注重舆论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氛围。 请您长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