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申报资料和办理程序,打造优质、高效、便利的消防营商服务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现将简化消防行政审批办理程序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对部分申报资料实行网上查证。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备案抽查过程中,如申报资料缺少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材料的,可由消防业务窗口依规定进行网上查证。查证情况与申报表内容相符的,申报单位可以不需要提交纸质件。查证情况与申报表内容不相符或无法通过互联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消防业务窗口根据申报单位意愿可先行收取申报资料,申报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正材料,消防业务窗口根据后续补正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资料。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按以下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1.不需要提交其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相关情况由消防部门自行核实。 2.不需要提交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相关情况由消防部门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核查。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使用职业鉴定考试成绩单替代。 4.除逐级明确各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制度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外,不需要提交其他消防工作制度。 (三)简化“多次申报”办理程序。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合格项目,申报单位在后续申报过程中,不用提交全套申报资料,仅需要对前期已有材料进行补正,并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整改情况和申报时间)。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后续申报时需重新提交申报表。 (四)简化复印资料接收审查程序。窗口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备案抽查过程中,不再对申报方提交的复印件资料逐页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五)实行审批事项缺容受理。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过程中,申报资料缺少部分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受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缺少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在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要注明缺少资料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消防业务窗口可先行受理办理。如申报单位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未补齐相关材料的,消防部门作出不合格审批决定,并在法律文书和检查记录上注明相关情况。 (六)推行行政许可文书邮寄送达。申报单位在申办行政许可时,可在《受理凭证》上自行勾选送达方式选择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对选择直接送达的项目,法律文书在各级政务中心消防窗口送达;对选择邮寄送达的项目,各消防业务窗口将通过邮寄方式向申报单位送达法律文书。 (七)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申报资料就近收取。办事群众可在申报项目所在的市(州、区)辖区内任一政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办理各类消防行政审批事项。 (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按照以下比例下调 1.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抽查比例为90%; 2.除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外的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70%; 3.公共建筑和商住楼为50%; 4.居住建筑为20%; 5.高层厂房、高层仓库、高架仓库、物流建筑为50%; 6.其它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 上述措施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赞赏 |